上海市普陀区侨联青年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侨联章程以及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章程和上海市侨联青年委员会工作细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普陀区侨联青年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上海市普陀区侨联领导下的,由本区归侨侨眷以及在本区发展事业的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中的优秀青年组成的联谊性组织。为上海市普陀区侨联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宗旨和基本任务
  一、 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二、 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侨界青年,积极开展海内外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谋发展,为促进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维护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三、 维护侨界青年在国内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为他们自身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内容与方式,主要是: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适合侨界青年特点的学习考察、联谊交流、社会服务等活动。达到反映情况、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增强活力的目的,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并为本区的“三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条件:
  一、具有归侨、侨眷、海外侨胞、港澳同胞身份,或者具有在国外工作一年以上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其中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职务,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0岁。
  二、 爱国爱乡,拥护祖国统一;
  三、事业有成,热心侨联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有议事能力,愿意加入本会。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和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二、在本会范围内,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三、有向本会或区侨联反映情况和建议的权利,以维护自身或其他侨界人士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侨联章程和本会细则,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广泛联系和团结侨界青年,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三、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侨联委员的本会会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市普陀区侨联青年委员会理事会。
  第九条 本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任期一般为5年,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理事会决定可适当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五年内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召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主持会务。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或部分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由副理事长主持日常会务。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理事由上海市普陀区侨联推荐,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聘请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十五条 本区各街道、镇等侨联组织成立的青年委员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接受会员及海内外人士、企业和团体的捐助;
  二、上海市普陀区侨联的经费列支;
  三、其他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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